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