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