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