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