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