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