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拒不执行有关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信访条例第四十条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