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信访分析统计制度。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年度、季度分析报告。

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

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和地域;

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信访事项反映出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相关政策性建议;

信访人提出的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