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