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或者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