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