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