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