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