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