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