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
国家合理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建设和农村发展。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赠款以及优惠贷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国家合理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建设和农村发展。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赠款以及优惠贷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