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与周边国家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边境贸易。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