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

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