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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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