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