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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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