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国资委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