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写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