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