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2004年)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