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2002年) 五、
五、 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