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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7年) 一、

一、 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 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 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 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 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五) 对省级以下机关可以实施的,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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