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完善体制,标本兼治 (一) 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建设部要会同交通、水利、铁道、… (二) 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 (三)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广泛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增强各级政府和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意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要依法落实各… (四) 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要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有效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发生。 (五) 抓好工程建设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要充分运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强化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管手段,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当前,要重点建立企业状况(包括勘察、设计、…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