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各部门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国务院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国务院办公厅将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定期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并向各部门进行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