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