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

社 会 建 设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国办函〔2005〕24号

蒋正华副委员长: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您的《关于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情况反映》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如何办好。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洋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和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对您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了具体落实意见,并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有关部门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对节水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打下了良好基础。但节水工作还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节水潜力很大。今后在工作中要处理好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关系。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资源短缺问题将日益突出,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对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等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把节水工作纳入其中。做好当前的节水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为便于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对进一步加强节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涉及节水工作中的防污问题将在采取下列步骤时具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