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前或者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将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及说明送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由秘书局就是否符合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等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