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质量,维护国务院立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现… 一、 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二、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前或者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制办要将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及说明送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由… 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修改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报请国务院总理签署议案或者予以公布前,或者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采用传批方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前,国务院法… 四、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由国务院规定;对这些事项,国务院已经作出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再通过任何途径提出不同意见。 五、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付印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秘书局共同负责文字核校。 六、 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将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