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