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一)

(一) 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