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一)

(一) 统一归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