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一、 一、 基本原则 (一) 统一归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 (二) 及时准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 (三) 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