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一)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方案》总体要求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