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2006年) (十二)
(十二) 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