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请示》(环发〔2001〕107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同意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将现有飞雁滩、埕东、红柳和新滩四个油田生产区面积3200公顷由保护区的原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再连带调整…
二、
山东省及东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管理,任何企业、单位、组织、个人都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任何…
三、
胜利石油管理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建设的油井、道路等生产设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并审批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