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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 胜利石油管理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建设的油井、道路等生产设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并审批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确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和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2001年) 国务院办公厅

三、 胜利石油管理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建设的油井、道路等生产设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并审批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确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和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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