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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2007年)
  3. 三、 工作要求
  4. (四)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0月31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牵头部门和单位汇总。第二阶段(11月底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由发展改革委汇总牵头部门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2007年) 国务院办公厅

三、 工作要求
(四)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由各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0月31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牵头部门和单位汇总。第二阶段(11月底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由发展改革委汇总牵头部门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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