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