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2018年) (二)
(二) 认真自查。2019年4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原则上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