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二、 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 (二) 二、 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二) 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