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四、 四、 其他事项 (一) 要严格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失职、渎职和其他违纪行为。国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员实行异地任职,定期交流。国家土地督察局不认真履行… (二)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其督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三) 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 国家土地督察局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商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尽快组织落实。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