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年) 二、 二、 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 (五)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 (六) 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 (七) 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 (八) 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