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年) 二、 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 (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2019年) (五) 二、 完善转让规则,促进要素流通 (五)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二、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