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二)

(二) 对于项目亏损或收益不足,以项目外资金支付外方部分或大部分投资回报,或者未向外方支付原承诺的投资回报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改”、“购”、“转”、“撤”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