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1.

1. “改”。通过中外各方协商谈判,取消或者修改合同中固定回报的条款,重新确定中外各方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对于外方提前回收投资或外方优先获得投资收益的,应明确其来源只能是项目可分配的经营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